祝启树、晋兵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保1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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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保1276号案件名称
祝启树、晋兵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祝启树;晋兵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保1276号申请人:祝启树,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晋兵,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申请人祝启树与被申请人晋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祝启树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祝启树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晋兵价值30万元的财产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晋兵30万元的银行存款。二、查封申请人祝启树提供的担保财产:祝启树、邹学莲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0××3号)。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财产或擅自支付存款,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 罗 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官茂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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