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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明、李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1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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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154号
  • 案件名称

    王长明、李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长明;李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恢1154号申请执行人:王长明,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神木镇。委托代理人:贺拉儿,女,1970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刚,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王长明与被执行人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刚偿还申请人王长明欠款12.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10元,保全费1150元,执行费181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日通过短信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李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刚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相关协助单位反馈,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传唤被执行人李刚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李刚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在被执行人李刚户籍所在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5、本院于2020年7月5日将被执行人李刚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均在中国信息公开网上公开。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王长明,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的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长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王长明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晓妍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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