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振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903执3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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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3191号案件名称
钟振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钟振龙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903执3191号移送执行机构: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钟振龙,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钟振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罚金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2021)湘0903刑初374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钟振龙未履行上述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执行,3000元罚金已全部执行到位并缴纳省财政非税收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确认被执行人钟振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罚金一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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