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代中、湘乡市福宇建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恢5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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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恢52号之三案件名称
王代中、湘乡市福宇建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代中;湘乡市福宇建材有限公司;彭强;王娟;罗海洋;刘明媚;彭伏秋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恢5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代中,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蒋笑非,湖南法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宣辰,湖南法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湘乡市福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毛田镇坪花村召头组。法定代表人:刘明媚,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彭强,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被执行人:王娟,女,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被执行人:罗海洋,女,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被执行人:刘明媚,女,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被执行人:彭伏秋,男,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委托代理人:彭政宇,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王代中与被执行人湘乡市福宇建材有限公司、彭强、罗海洋、王娟、刘明媚、彭伏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3民终136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湘乡市福宇建材有限公司、彭强、罗海洋、王娟、刘明媚、彭伏秋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代中执行标的款及诉讼费合计403700元,定于2021年9月14日之前支付20万元,余款定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支付方式:可直接支付至申请执行人王代中,账户:62×××7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湘潭县河口支行);二、案外人彭政宇对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申请执行人王代中自愿放弃本案其他执行内容;四、本案执行费5900元(现已支付),由被执行人承担。因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已生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3民终1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丛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兴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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