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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4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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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4121号
  • 案件名称

    李某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4121号原告:李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土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逊让乡后拉村村民。        被告:吴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桦林乡瓜拉大庄村村民。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生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被告下落不明暂不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麻志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增良书记员 白广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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