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4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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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4121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4121号原告:李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土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逊让乡后拉村村民。 被告:吴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桦林乡瓜拉大庄村村民。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生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被告下落不明暂不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麻志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增良书记员 白广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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