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福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243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2437号
  • 案件名称

    周福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周福兰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2437号移送执行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周福兰,女,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203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该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未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谈华锋银行账户的187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寿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执行员 曾 盛书记员 阳孟麟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