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福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2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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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2437号案件名称
周福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周福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2437号移送执行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周福兰,女,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203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该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未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谈华锋银行账户的187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寿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执行员 曾 盛书记员 阳孟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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