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1072结案通知书(2021)陕0117执1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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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1072号案件名称
王磊、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1072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磊;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7执1072号 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磊: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7民初4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磊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35269.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内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7执107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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