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素英、甘井子区安盛华南购物广场娜娜服饰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3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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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3461号案件名称
宣素英、甘井子区安盛华南购物广场娜娜服饰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宣素英;甘井子区安盛华南购物广场娜娜服饰店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3461号原告:宣素英,女,汉族,1966年12月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北票市。被告:甘井子区安盛华南购物广场娜娜服饰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11MA0UD5RA2A,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22号(大连安盛华南购物广场)。经营者:徐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宣素英与被告甘井子区安盛华南购物广场娜娜服饰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素英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素英以原、被告双方想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出书面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宣素英承担。审判员 赵廷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安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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