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平新、王树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132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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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1329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平新、王树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平新;王树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13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新,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执行人:王树起,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本院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与被执行人王树起民间借贷一案,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528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宁晋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工资账户,需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528执13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田 飞审判员 杨宏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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