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喜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3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305号案件名称
赵明喜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明喜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305号被执行人赵明喜,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住甘泉县道镇孟家湾村。本院在执行赵明喜危险驾驶罪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赵明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明喜向甘泉县人民法院交纳罚金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发现被执行人赵明喜已经死亡,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7执3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安平审 判 员 杨金成审 判 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 瑶书 记 员 刘阳阳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姜延军、佟永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24执1753号 下一篇 张平新、王树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1329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