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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喜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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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305号
  • 案件名称

    赵明喜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赵明喜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305号被执行人赵明喜,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住甘泉县道镇孟家湾村。本院在执行赵明喜危险驾驶罪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赵明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明喜向甘泉县人民法院交纳罚金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发现被执行人赵明喜已经死亡,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7执3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安平审 判 员 杨金成审 判 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 瑶书 记 员 刘阳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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