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同良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21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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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2186号之一案件名称
邹同良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邹同良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2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同良,男性,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牟西,男性,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7日生效的(2020)川0502民初2576号判决,于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牟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牟西。但被执行人牟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牟西存款165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510501liji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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