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22执1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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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1262号案件名称
袁某某、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袁某某;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惠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22执1262号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惠某某、袁某某: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惠某某、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22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止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袁某某银行存款33805.49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33404.49元。执行费401元,已上交国库。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惠某某、袁某某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终结(2020)陕0122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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