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彩珍、王林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16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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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163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彩珍、王林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彩珍;王林功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1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彩珍,女,汉族,农民,住千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系李彩珍之女),女,汉族,农民,住千阳县。被执行人:王林功,男,汉族,农民,住千阳县。李彩珍与王林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28民初597号民事调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调处:一、王林功赔偿李彩珍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人民币48000元(不含诉前已支付的252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28000元。二、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王林功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在限定期限内王林功仅履行1000元,李彩珍申请强制执行,由王林功履行2020年10月31日前应给付的案件款19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林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林功立即履行案件款19000元,缴纳执行费185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王林功采取了全面的网络查控措施,依法划拨被行人王林功银行存款2823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商品房、股票、车辆、银行存款信息及开办企业和实体经济组织,也无大型农机具等财产可供执行。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王林功已70岁,无经济收入,靠子女赡养生活,并且身患多种疾病,其妻也患老梗塞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属残疾人,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查明的被执行人王林功的财产状况和家庭状况告知申请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1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文凯书 记 员 张智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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