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畅、株洲汇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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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114号案件名称
凌畅、株洲汇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凌畅;株洲汇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欧瑜海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114号原告:凌畅,女,汉族,1984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雪云,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株洲汇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公园路32号7栋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99140492N。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欧瑜海,男,汉族,1975年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凌畅与被告株洲汇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欧瑜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凌畅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畅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畅撤回对被告株洲汇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欧瑜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凌畅负担。审判员 蒋坤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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