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南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营口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保31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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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保310号之二案件名称
营口市南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营口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营口市南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营口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子铭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保310号之二本院在执行营口市南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营口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子铭财产保全中,本院对被保全人营口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552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花吉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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