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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富强兴业广告有限公司、郑州聚之创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035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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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035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北京富强兴业广告有限公司、郑州聚之创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富强兴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牧山贸易有限公司;郑州聚之创建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035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胜辛南路******。法定代表人:王金连,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亮,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清,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富强兴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月超。被申请人:郑州聚之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韩书义。被申请人:上海牧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韩东洁。原告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富强兴业广告有限公司、郑州聚之创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牧山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10354号民事裁定,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申请解除上述查封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富强兴业广告有限公司、郑州聚之创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牧山贸易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依哲书记员  苏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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