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强兴业广告有限公司、郑州聚之创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035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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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0354号之二案件名称
北京富强兴业广告有限公司、郑州聚之创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富强兴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牧山贸易有限公司;郑州聚之创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035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胜辛南路******。法定代表人:王金连,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亮,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清,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富强兴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月超。被申请人:郑州聚之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韩书义。被申请人:上海牧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韩东洁。原告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富强兴业广告有限公司、郑州聚之创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牧山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10354号民事裁定,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上海元坤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申请解除上述查封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富强兴业广告有限公司、郑州聚之创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牧山贸易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依哲书记员 苏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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