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岁岁、刘文胜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1民初4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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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1民初4041号案件名称
李岁岁、刘文胜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权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岁岁;刘文胜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1民初4041号原告:李岁岁,女,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刘文胜,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李岁岁与被告刘文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岁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岁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明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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