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立军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381刑初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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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刑初659号案件名称
丁立军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丁立军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81刑初659号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丁立军,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919641218141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牛庄镇振兴村568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1日被海城市公AN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丹,辽宁佑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海检刑诉〔2021〕598号指控事实被告人丁立军于2021年7月18日13时30分许,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海城市温香镇前湖村路段时,被海城市公AN局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丁立军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3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海城市公AN局交通管理大队驾驶证及车辆查询记录、执法办案信息表、查获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被告人丁立军的供述和辩解;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记录仪视音频光盘一张、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一张等证据证明。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丁立军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被告人丁立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认罚,请法庭从宽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立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丁立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凤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金 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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