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宿迁强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302民初803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02民初8030号
  • 案件名称

    宿迁强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宿迁强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民初8030号原告:宿迁强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商务中心1962室)。法定代表人:沙晓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鑫,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西区科兴路东侧古城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张显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苏,该公司员工。原告宿迁强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宿迁强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宿迁强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蔡小云书 记 员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