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宇、庞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3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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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3847号案件名称
杨宇、庞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宇;庞湃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3847号原告:杨宇,男,汉族,1984年6月22日出生,住址:鞍山市立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桂兰,鞍山市立山区立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湃,男,汉族,1988年3月3日出生,住址:鞍山市立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宇诉被告庞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宇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杨宇自愿承担。审判员 卢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一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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