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宇、庞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38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3847号
  • 案件名称

    杨宇、庞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杨宇;庞湃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3847号原告:杨宇,男,汉族,1984年6月22日出生,住址:鞍山市立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桂兰,鞍山市立山区立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湃,男,汉族,1988年3月3日出生,住址:鞍山市立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宇诉被告庞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宇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杨宇自愿承担。审判员 卢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一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