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兰军、孙尚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0民初11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430民初1100号案件名称
刘兰军、孙尚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兰军;孙尚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0民初1100号原告:刘兰军,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邱县。委托代理人:刘俊娟,女,1987年5月6日出生,住邱县,系原告女儿。被告:孙尚杰,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邱县。原告刘兰军与被告孙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刘兰军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兰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世欣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曾红莲、蔡小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3执619号 下一篇 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02民初112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