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红莲、蔡小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3执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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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执619号案件名称
曾红莲、蔡小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曾红莲;蔡小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3执619号申请执行人:曾红莲,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三眼井社区三眼井4栋4单元。身份证号码:430502196803182520。被执行人:蔡小红,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回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板桥乡。申请执行人曾红莲与被执行人蔡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湘0503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曾红莲与被执行人蔡小红就本案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03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简少凡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徐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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