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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某、谭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73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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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73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阮某某、谭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阮某某;谭某某;谭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7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阮某某。被执行人:谭某某。被执行人:谭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82民初115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谭某某、谭某给付申请执行人34942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2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谭某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庆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慧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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