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某、谭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73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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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734号之二案件名称
阮某某、谭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阮某某;谭某某;谭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7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阮某某。被执行人:谭某某。被执行人:谭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82民初115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谭某某、谭某给付申请执行人34942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2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谭某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庆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慧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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