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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图科展览有限公司、榆林市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8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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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8740号
  • 案件名称

    北京图科展览有限公司、榆林市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北京图科展览有限公司;榆林市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市科学技术协会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8740号原告:榆林市科学技术协会,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610800016082178L。法定代表人:薛占山,系该协会主席。原告:榆林市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97917560T。法定代表人:郝君,系该公司总经理。二原告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纪文辉,系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图科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住宅)楼2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78636632Q。法定代表人:秦福昌,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榆林市科学技术协会、榆林市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图科展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后七日内未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榆林市科学技术协会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晓涛人民陪审员       姚孟余人民陪审员       尚苗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贾小霞书  记  员       郭  鹏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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