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元飞、宜宾鑫福鑫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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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045号案件名称
李元飞、宜宾鑫福鑫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元飞;宜宾鑫福鑫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045号 申请执行人:李元飞,男,汉族,1992年10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宜宾市叙州区XXX。被执行人:宜宾鑫福鑫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XXX。法定代表人:肖良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21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元飞与被执行人宜宾鑫福鑫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宜宾鑫福鑫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元飞租赁费及利息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信息、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溢若审判员 王根琼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罗 辑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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