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刚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93民初1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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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93民初1631号案件名称
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刚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刚;杨秀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631号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安路35号(科技城软件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67251622D。法定代表人:左津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男,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被告:冯刚,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杨秀,女,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刚、杨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涣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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