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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霄、耿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81民初1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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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781民初1538号
  • 案件名称

    任霄、耿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介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任霄;耿兵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81民初1538号原告:任霄,男,1997年2月15日生,汉族,现住介休市。被告:耿兵,男,1991年5月13日生,汉族,现住介休市。原告任霄诉被告耿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任霄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任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霄承担。审判员  贾霞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晓琴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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