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霄、耿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81民初1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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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81民初1538号案件名称
任霄、耿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介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任霄;耿兵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81民初1538号原告:任霄,男,1997年2月15日生,汉族,现住介休市。被告:耿兵,男,1991年5月13日生,汉族,现住介休市。原告任霄诉被告耿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任霄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任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霄承担。审判员 贾霞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晓琴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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