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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闫**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恢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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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恢1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闫**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闫**;倪**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恢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闫**,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倪**,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闫**、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21)冀0402执恢1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闫**、倪**名下银行账户。现因该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闫**、倪**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闫**、倪**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师华伟审 判 员 武志刚审 判 员 张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坤鹏书 记 员 李荣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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