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星杰、于泓涛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3执1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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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3执1692号案件名称
刘星杰、于泓涛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星杰;于泓涛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3执1692号申请执行人:刘星杰,男,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于泓涛,女,1986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文登区。申请执行人刘星杰与被执行人于泓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世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 斌书 记 员 吴梦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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