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茂昌、王三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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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469号案件名称
刘茂昌、王三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茂昌;王三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469号申请人刘茂昌,男,1959年10月17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桥镇居民委员会,住甘泉县城内北关利源小区8号楼四单元301室。被执行人王三娃,女,1973年03月28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永宁镇崾子川村村民,住甘泉县城内。本院在执行刘茂昌与王三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三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三娃向申请人刘茂昌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息1.5%计算,自2016年农历6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1900元利息予以扣除),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三娃在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在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的相关情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三娃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王三娃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王三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刘茂昌的债权未予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王三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茂昌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三娃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7执4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存存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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