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正虎、苏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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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441号案件名称
贺正虎、苏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贺正虎;苏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6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苏梅,女,1969年1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贺正虎,男,1978年3月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苏梅与贺正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苏梅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4)吴起民初字第007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贺正虎偿还申请执行人苏梅42万元。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并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贺正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由被执行人贺正虎交纳案件受理费3950元、执行费6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贺正虎在本院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执行到位63173元,现已将该笔执行款转移分配至本案并已全部支付于申请执行人苏梅。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贺正虎的财产进行网络总对总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贺正虎名下无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无余额,无工商登记信息,其名下有陕JXXXXX号机动车一辆,但已被另案查封。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贺正虎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6月3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苏梅谈话,向其告知了本院对被执行人贺正虎的财产调查及处置情况,并告知其作为申请执行人负有应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下落时的执行风险,即经本院穷尽财产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向其告知了关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恢复执行规定与途径,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梅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明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贺正虎有意规避执行,符合被执行人失信情节,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贺正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生 龙审 判 员 穆 建 勋审 判 员 梁 志 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宗 引 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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