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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长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6执1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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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执1779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长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长成;周万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6执177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东溪街道泠江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朱春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长成,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万志,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长成、周万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6民初1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明辉审 判 员  肖广文审 判 员  朱革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文 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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