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长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6执1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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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执1779号案件名称
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长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长成;周万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6执177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东溪街道泠江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朱春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长成,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万志,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长成、周万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6民初1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明辉审 判 员 肖广文审 判 员 朱革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文 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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