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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利群、河南都市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81民初5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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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民初5189号
  • 案件名称

    杨利群、河南都市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巩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杨利群;河南都市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81民初5189号原告:杨利群,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河南都市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80号M酒店3层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46FQL73K。法定代表人:曾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真,女,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杨利群与被告河南都市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利群、被告河南都市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利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河南都市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装修工程首付款20,5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5日,被告在巩义市建国大酒店做宣传活动,原告与被告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并支付装修工程首付款26,000元(其中5,500元系原告在活动现场抽奖所获,另20,500元系原告刷卡支付),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双方约定,该款在签订正式装修合同后,可冲抵首期费用。后被告一直未提供装修服务,双方也未签订正式装修合同。后原告在“天眼查”、“水滴信用”上查到,被告自2019年以来涉诉案件达11起,其中包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案件,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极大的信誉危险和履行风险,故原告提起诉讼。河南都市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所述不符合客观事实,原告交付的费用系定金,原告在与设计师的聊天记录中提到定金,说明其知道前期交纳的费用系定金。二、原告明确表示以双方距离远、不方便为由不想继续合作。三、被告给原告开具的收据上面明确表示所交款项系20%工程首期款。综上,原、被告双方都存在过错,被告同意返还部分款项,但原告不同意,双方协商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5日,原、被告达成合作意向,原告向被告支付装修工程首期款26000元(其中5500元系原告在活动现场抽奖所获,另20500元系原告刷卡支付),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该收据显示“兹收到19D-0535建业春天里杨利群185××××8876交来工程20%首期款,设:何永帅,人民币26000元”。后原、被告双方未签订正式装修合同,亦未开展装修活动。后原告经查询认为被告自2019年以来发生十余起涉诉案件,存在信誉危机,遂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杨利群提交的收据及河南都市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在本案中,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的装修装饰合同,但原告提交的收据及诉状中写明达成初步合作意向,能证明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合同成立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原告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后被告也同意不再继续履行合同、返还部分款项,双方对解除合同已经达成合意。原告称因为被告涉多起诉讼而存在极大的信誉危险和履行风险,但被告涉诉和疫情并不必然导致案涉合同的履行风险,且被告为合同的履行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并产生了相应的费用,故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原告的不安抗辩不能成立,其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此,原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综上,本院酌定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元,抵扣款项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装修款18,000元。被告辩称所收的首期款系误写、实为定金,但却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河南都市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利群装修款18,000元。二、驳回杨利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计157元,由杨利群负担32元,河南都市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贺心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康玫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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