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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锡源、潘鑫海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6民初5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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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6民初5783号
  • 案件名称

    焦锡源、潘鑫海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焦锡源;潘鑫海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6民初5783号原告:焦锡源,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潘鑫海,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焦锡源与被告潘鑫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焦锡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锡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锡源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退还1325元后由原告焦锡源负担。审 判 员 武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郝学明书 记 员 李 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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