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锡源、潘鑫海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6民初5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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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6民初5783号案件名称
焦锡源、潘鑫海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焦锡源;潘鑫海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6民初5783号原告:焦锡源,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潘鑫海,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焦锡源与被告潘鑫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焦锡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锡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锡源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退还1325元后由原告焦锡源负担。审 判 员 武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郝学明书 记 员 李 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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