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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与王某、李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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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2068号
  • 案件名称

    邹某与王某、李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邹某;王某;李某;孙某
  • 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068号原告:邹某,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王某,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        被告:李某,女,1988年1月24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        被告:孙某,女,1938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        原告邹某与被告王某、李某、孙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履行继承人对继承的债务偿还责任,即债务人李宪伟向原告借款10万元;2.请求依法调查并确认债务人李宪伟在死亡遗嘱中的交待,提出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0%,即20000元是否真实;如遗嘱成立,判令三继承人向原告同期支付;3.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多次按被告约定前往协商解决还款事宜,所产生的误工费、往返交通费、食宿、人情等费用人民币13000元,原告愿意接受法庭调解;4.案件受理费、诉讼代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债务人李宪伟同属于一个单位职工,关系相处非常好。李宪伟称急需为女儿调动工作,向原告提出借款10万元,原告根本没有能力,就用自己的公积金贷款帮助。债务人李宪伟于2019年4月28日当日为原告打了借条,并由其自己按银行约定分期还贷款,方式是每月向原告银行还款卡上支付本与利3000元多。刚刚还款半年时间,2019年11月4日,债务人李宪伟在工作时间坠楼身亡,原告每月用自己的工资接替债务人还款,已经力不从心。2020年6月29日,三被告已经依法继承了债务人工亡相关赔偿;原告单位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工亡赔款责任与义务。原告经多次与其继承人商谈债务还款事宜,其妻并不否认借条真实性,但提出债务人李宪伟有遗嘱交待事宜,却并不明确出示该遗嘱详细内容,拒不履行继承还款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邹某就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已经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另行立案起诉,案号为(2021)吉0303民初606号,现该案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21年8月27日宣判送达,原告邹某就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分别向两个法院起诉,而且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故应驳回原告邹某在本院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邹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8元,退回原告邹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边立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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