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龙卫东、阳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4执65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执656号
  • 案件名称

    龙卫东、阳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龙卫东;阳明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4执656号申请执行人:龙卫东,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住衡东县。被执行人:阳明,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住衡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4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阳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阳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阳明至今未履行。现发现被执行人阳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阳明名下的银行存款30550元,或查封、扣留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马 涛书 记 员 周 熠校对责任人:唐建平打印责任人:周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