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卫东、阳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4执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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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执656号案件名称
龙卫东、阳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龙卫东;阳明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4执656号申请执行人:龙卫东,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住衡东县。被执行人:阳明,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住衡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4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阳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阳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阳明至今未履行。现发现被执行人阳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阳明名下的银行存款30550元,或查封、扣留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马 涛书 记 员 周 熠校对责任人:唐建平打印责任人:周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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