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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维东、冯同亮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民终3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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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终3614号
  • 案件名称

    马维东、冯同亮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马维东;冯同亮;陶小娟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终36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维东,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X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同亮,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X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小娟,女,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XXX。上诉人马维东因与被上诉人冯同亮、陶小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2民初43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维东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以返还原物纠纷作为案由审理此案,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明显违反了《民诉法》第119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九部分中“占用保护纠纷”70条“占用物返还纠纷”中,人民法院已经将没有所有权但具有占有利益“占有保护纠纷”正式列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不能以违章建筑没有所有权,而在受到侵害时不予立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马维东起诉理由以《物权法》第135条、142条、34条、245条(见原案裁定书第2页)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主张了二个权利,一个是马维东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第二个是对涉案的房屋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根据《物权法》245条规定,对占有权利予以确认。根据《物权法》19章占有规定及民法占有理论,马维东是涉案房屋最初占有人,符合原告诉讼主体。适用第70条占有物返还纠纷案由。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由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三)“同一诉讼中涉及的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四)“在请求竞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关的案由”。一审法院明显违反以上规定,单以“原物返还纠纷”为案由,造成马维东在涉案房屋没有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驳回起诉。致使马维东根据《物权法》245条主张的“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马维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冯同亮、陶小娟非法占有的福地花园小区2-1-501、3-2-502室返还给马维东,并对其装修部分无条件拆除和排除对部分附属设施的一切妨害;2.判令冯同亮、陶小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2年7月17日马维东与白塔埠镇新元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约定马维东将其位于家西承包地及打谷场土地置换白塔埠镇初级中学西侧,长76米,宽43米的土地。该土地给马维东用于开发建房,村委会协助马维东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费由马维东承担。2015年11月20日在上述置换土地中2299平方米的土地办理权属证书,证号为东国用(2015)都003838号,土地使用权人马维东。2012年11月21日,马维东和张志兵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约定马维东将和村委会置换的土地转让给张志兵开发建房并相互约定了一些具体事项。协议签订后张志兵就开始进场施工,所开发建房称为福地花园,其中冯寿涛参加了施工建设。2015年10月8日张志兵与冯寿涛、冯寿来签订房屋抵债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部分房屋及车库阁楼折抵给冯寿涛,马维东所诉的2-1-501号、3-2-502号两套包含在内。2015年12月4日马维东与张志兵签订协议确认书,该确认书确定了马维东已经售出的房屋套数及面积,并约定张志兵再补偿马维东10万元,剩余的房屋与马维东无关。该确认书提及其他三套转让给了冯寿涛。一审法院另查明,涉案土地和房屋未经建设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到案件审理时也无不动产权属证书。马维东未实际占有涉案房屋。冯同亮、陶小娟系夫妻关系,冯寿涛系冯同亮的父亲,涉案房屋已经被冯同亮、陶小娟销售给他人。一审庭审中一审法院限期马维东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马维东逾期未提供。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其确权。马维东所诉的涉案房产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马维东要求返还房产可能导致房屋返还,从而变相确认涉案房产所有权的合法性及涉案房屋的合法性。涉案房产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先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在相关部门未处理前,涉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马维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退还马维东。本院认为,首先,马维东所诉的涉案房产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其次,马维东和张志兵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马维东将和村委会置换的土地转让给张志兵开发建房,之后,张志兵将涉案房屋折抵给冯寿涛,冯寿涛之子冯同亮称涉案房屋已经出售给他人。另外,马维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涉案房屋曾经实际占有。因此,马维东未实际占有涉案房屋,亦未取得涉案房屋权属证书,一审法院结合马维东要求冯同亮、陶小娟返还涉案房屋的起诉请求,确定本案案由为返还原物纠纷并无不当;因涉案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成后亦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一审法院认为应先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院予以认同。综上,上诉人马维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子榕审 判 员 黄 宇审 判 员 陈其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宋继林书 记 员 蒋抒言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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