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孙小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107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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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1073号之三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孙小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孙小明;陈育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10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83900199XA,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49号。法定代表人:李建。被执行人:孙小明,女,住连云港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陈育东,男,住连云港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执行人孙小明、陈育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685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孙小明、陈育东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开发区××路×××号楼×单元×××室不动产进行司法拍卖。2021年8月31日,买受人张学健以52.5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扣除辅助拍卖费2000元、执行费8544元、被执行人在本次拍卖中依法应承担的税费15759元,余款498997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健审 判 员 高 旭审 判 员 杨 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程秀峰书 记 员 程竞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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