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梦芝、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922执恢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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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恢121号案件名称
李梦芝、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梦芝;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922执恢121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李梦芝: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梦芝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湘0922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共计6282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78元、执行费844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湘0922执121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21年9月8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李梦芝于2021年9月7日自觉履行了44709.19元义务,付清了实现债权的费用1200元。本院认为,(2019)湘0922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中由被执行人李梦芝应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受理费678元、执行费844元在(2019)湘0922执1212号执行案件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李梦芝的银行存款中已扣除缴纳。现通知如下:(2019)湘0922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中应由被执行人李梦芝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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