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许旭东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783民初3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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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3民初3696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许旭东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许旭东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83民初36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住所地:开平市东郊南区十四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671367102P。负责人:张雪飞,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伟均,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珊珊,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旭东,男,汉族,1991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开平支行)与被告许旭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开平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珊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旭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银行开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8953.46元(其中本金6991.94元、违约金费用1065.26元、利息896.26元),以及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2021年6月18日起至实际结清信用卡欠款之日止期间的利息、违约金费用;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600元;3.本案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计:9553.46元。本院认为,本案属信用卡纠纷。被告许旭东向原告邮储银行开平支行申请领取信用卡,原告邮储银行开平支行受理并发放了信用卡给被告许旭东,双方形成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许旭东使用信用卡透支款项后逾期未还款,已构成违约。涉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已对利息、律师费、其他费用等作出明确约定,根据该约定,原告邮储银行开平支行主张被告许旭东持有的卡号为62×××11的信用卡,截至2021年6月17日尚欠其本金6991.94元、利息896.26元,合计7888.2元,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许旭东应承担继续履行偿还上述欠款本金、利息及后续利息的违约责任。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邮储银行开平支行委托对本案诉讼代理且已履行了代理职责,现原告邮储银行开平支行请求被告许旭东支付600元律师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邮储银行开平支行已确认未产生费用,亦确认2021年6月18日及之后不会再产生费用,故本院对原告邮储银行开平支行诉请的费用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根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2017年1月1日及之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发卡机构无权收取滞纳金,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本案中,原告邮储银行开平支行与被告许旭东签订的涉案合同并无约定违约金情形,且原告邮储银行开平支行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违约金及其收取标准和方式与被告许旭东重新达成协议,故原告邮储银行开平支行向被告许旭东主张偿还违约金1065.26元和2021年6月18日及之后的违约金,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许旭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旭东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卡号为62×××11的信用卡欠款7888.2元(其中本金6991.94元、利息896.26元)及以6991.94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有关约定计算后续的利息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二、被告许旭东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600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已预交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负担2.79元,由被告许旭东负担22.21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2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许旭东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2.2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何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辛堂书 记 员 黎美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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