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亚玲、靳文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2民初3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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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2民初3533号案件名称
蔡亚玲、靳文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蔡亚玲;靳文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2民初3533号原告:蔡亚玲,女,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产业集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民,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文兵,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高新区。原告蔡亚玲与被告靳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蔡亚玲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亚玲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亚玲撤诉。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蔡亚玲负担。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会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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