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司秀花、甄玉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156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1566号
  • 案件名称

    司秀花、甄玉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司秀花;甄玉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1566号申请执行人司秀花,女,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甄玉斌,男,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个体。委托代理人周辉国,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无业。系被执行人甄玉斌朋友。申请执行人司秀花与被执行人甄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20)甘0702民初75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甄玉斌欠原告司秀花借款本息20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下欠100000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付清;若被告甄玉斌逾期一期未履行,原告司秀花有权就下欠借款本息申请一次性执行;案件受理费4834元,减半收取2417元,由被告甄玉斌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4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司秀花与被执行人甄玉斌双方私下协商解决,自愿、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甄玉斌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司秀花借款180000元,承担诉讼费2417元,合计182417元,于2021年6月2日已偿还12417元,当庭履行5000元,下剩案件款165000元,被执行人甄玉斌于2022年1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司秀花自愿撤回对(2021)甘0702执1566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甄玉斌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司秀花有权于2022年4月30日后按照原法律文书恢复强制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司秀花以“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1566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海龙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