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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正生、张江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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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760号
  • 案件名称

    赵正生、张江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赵正生;张江娟;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76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县城区祝尔慷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2231902352。法定代表人:邵义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万涛,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木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正生,男,1976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市。被执行人:张江娟,女,1974年7月6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南省灵宝市。本院在执行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正生、张江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旬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928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97805.88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罚息、案件受理费2148元、执行费2867.0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网络查控:查银行、查工商、查不动产、查网络资金、查车辆、查证券、查保险等,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微信账户。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赵正生、张江娟2021年9月至12月每月至少向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0元,从2022年开始每年6 月底前至少偿还借款2万元、每年12月底前至少偿还借款2万元,先本金后利息,至还清为止; 2、案件受理费2148元、执行费2867.08元由被执行人赵正生、张江娟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8执76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恢复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白 建 刚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亚 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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