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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郑禹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6民初2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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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6民初2472号
  • 案件名称

    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郑禹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郑禹玺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6民初2472号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军,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引,四川君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钢,四川君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禹玺,男,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禹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婷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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