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坤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判决书(2020)湘0407民特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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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0407民特5号案件名称
王坤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判决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坤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湘0407民特5号申请人:王坤,男,193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香(系王坤女儿)女,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申请人王坤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坤称,王湘玲系其女儿,1987年外出打工后,一直未回家,至今下路不明已33年。期间,申请人在派出所报过人口失踪,家人亦多次打听寻找其下落,均无音讯,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王湘玲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湘玲,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系申请人王坤的女儿。王湘玲自1987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四年。申请人王坤申请宣告王湘玲死亡后,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湘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王湘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湘玲自1987年外出打工后,一直未回家,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王坤请求宣告王湘玲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湘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郑晓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曹 娉书 记 员 雷睿韬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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