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文堂、湖南寰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1执保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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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保65号案件名称
籍文堂、湖南寰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籍文堂;湖南寰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籍文堂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21执保65号申请人湖南寰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籍文堂:申请人湖南寰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籍文堂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后,按照本院(2021)湘1221民初978号民事裁定书,应采取保全措施:一、冻结被申请人籍文堂在银行的存款82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湖南寰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湖南省怀化市鸿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湖南省怀化市高新区(建筑面积:1291.51平方米;房屋产证号:怀房权证工业园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现已采取保全措施:一、已冻结被申请人籍文堂在财富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号额度为82000元,实际控制金额24.32元,已冻结被申请人籍文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6个账号额度为82000元,实际控制金额为732.61元,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21年9月18日至2022年9月18日止;二、已查封申请人湖南寰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湖南省怀化市鸿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湖南省怀化市高新区(建筑面积:1291.51平方米;房屋产证号:怀房权证工业园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查询到其他财产。现本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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