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许勇、高红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26执195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26执1951号
  • 案件名称

    许勇、高红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涟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许勇;高红梅;淮安市东峰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26执1951号申请执行人:许勇,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原涟水县。申请执行人:高红梅,女,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原涟水县。被执行人:淮安市东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宏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许勇、高红梅与被执行人淮安市东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826民初7432号之十三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淮安市东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许勇、高红梅关于逾期将涟水县红日大道北侧、金城路西侧红日金城20号楼1单元301室房屋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相关资料报该主管部门备案违约金58687.0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920元,由淮安市东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6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核查;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等;3、被执行人淮安市东峰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季宏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予以查找;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淮安市东峰置业有限公司已有多个被执行案件被终本执行。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许勇、高红梅未能实现债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许勇、高红梅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淮安市东峰置业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淮安市东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本次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向本案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并听取其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826民初7432号之十三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翔审 判 员  陈 建审 判 员  唐 堂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崇坤书 记 员  刘 岩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