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罗慧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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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494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罗慧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罗慧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4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51号。负责人:陈星亮,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罗慧玲,女,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中山南路145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720525002X。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罗慧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慧玲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罗慧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4日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同时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零陵区管理部、保险公司、零陵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罗慧玲其他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罗慧玲的工资已被另案冻结,待扣划后再进行分配,被执行人罗慧玲位于零陵区中山路的房屋是与他人共有的房屋,且该房屋在银行贷款了10万元,被执行人罗慧玲的份额不足以清偿贷款,因此没有实际查封意义。被执行人罗慧玲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16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罗慧玲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7144.02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债权67144.04元、执行费907.16元、诉讼费739.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慧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也未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若不服本裁定书,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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