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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2132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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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2132号之七
  • 案件名称

    王秀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秀春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2132号之七被执行人:王秀春,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王秀春玩忽职守、受贿一案中,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秀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按照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422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120000元。但被执行人王秀春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秀春银行账户内有部分可供执行的存款,已划拨至本院账户。其余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执2132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  尹本毅审判员  杨胜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利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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