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2132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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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2132号之七案件名称
王秀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秀春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2132号之七被执行人:王秀春,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王秀春玩忽职守、受贿一案中,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秀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按照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422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120000元。但被执行人王秀春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秀春银行账户内有部分可供执行的存款,已划拨至本院账户。其余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执2132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 尹本毅审判员 杨胜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利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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