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黑龙江爱趣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执13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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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执138号之二案件名称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黑龙江爱趣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黑龙江爱趣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利;王小涛;王辉;于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执1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上海街6号。负责人许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东恒、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高健,系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黑龙江爱趣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肇东市城区经济开发区肇昌路11公里处。法定代表人于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于利,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王小涛,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市。被执行人王辉,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市。被执行人于刚,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市。申请执行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辽08民初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4,473,912.4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诉讼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黑龙江爱趣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肇东经济开发区的面积为9835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肇国用(2012)第848号】、建筑面积为8701.45平方米的房屋(证号肇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及该宗土地地上在建工程、地上地下的附属设施,经第1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申请以第1次拍卖保留价28,288,050.00元接收上述拍卖的资产以物抵债。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辽08执138号之一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黑龙江爱趣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肇东经济开发区的面积为9835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肇国用(2012)第848号】、建筑面积为8701.45平方米的房屋(证号肇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及该宗土地地上在建工程、地上地下的附属设施第1次拍卖保留价28,288,050.00元以物抵债归申请执行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所有。鉴于本案抵押物已处置完毕,各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资产的实际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8民初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胜昌审判员 郑 彬审判员 崔 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新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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